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刘勇、石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武昌支行与刘勇签订的《个人客户借款合同》、与鹏泰公司、天诚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担保保证金质押书》合法有效,被告石琳琳签署的《夫妻同意借款意见书》意思表示真实,其承诺对50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宏毅酒店、宏毅工程公司提供《股东会同意保证意见书》合法有效。被告刘勇未按约向武昌支行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武昌支行要求刘勇清偿借款本金4508320.28元,截止2016年4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265201.20元及按支付贷款本金在2016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琳琳承诺对本案债务与刘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鹏泰公司、宏毅酒店、宏毅工程公司、天诚公司为本案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对武昌支行要求鹏泰公司、宏毅酒店、宏毅工程公司、天诚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0106民初2468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