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华、尚福成、尚家辉、尚琳与姜玉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姜玉金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尚书同撞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侵权人对造成尚书同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姜玉金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已部分履行,故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院确定被告姜玉金应赔偿给四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200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83民初4065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