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素菊与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阳中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虽未签书面的车辆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付车辆全款后,被告向原告交付所购买车辆的行为,能够证明原、被告买卖车辆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在收取原告车辆全款后理应向原告交付车辆的合格证,因汽车合格证是汽车的一个重要凭证,也是汽车上户及更名过户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合格证的汽车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装备质量及有关标准的要求。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在无法取得合格证的情况下,不能为所购买的车辆办理相关手续,车辆亦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47000元、惠民补贴押金500元、商业险押金2000元、赔偿经济经济损失3515.87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103民初5742号 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