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所属领域:侵犯人格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作为近亲属的兄弟,应按照兄友弟恭、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相亲相爱的精神,正确处理因共同成长、赡养老人等产生的矛盾,双方在因生活琐事产生纷争时应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必要的容忍礼让义务、妥善的纠纷处理方式,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现原告所受人身损害系发生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的纷争过程中,综合双方对纠纷的起因、对于原告所受损害的过错责任程度及与原告所受损害的原因力比例分析确定原告、被告对于该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应由被告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本案中,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记录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869.7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为53元;上述由本院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所称眼镜财产损失费一节,因原告所提依据不足,本院应不予支持。另被告所称已过诉讼时效一节,因所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09民初13418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