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邸岩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173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邸岩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周转易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被告邸岩向原告借款后,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利息7216.36元、罚息17577元、复利1045.78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并要求被告偿还尚欠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21日,利息7216.36元、罚息17577元、复利1045.78元;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7216.3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8.4%上浮50%计算)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未按时还款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本案中,被告虽已还清拖欠的本金,但本案纠纷确因被告的违法行为所致,原告为此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19600元,仍应由被告负担,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9600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邸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73号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