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宁铁锋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宁铁锋、叶健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宁铁锋、叶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差额。宁铁锋、叶健提交了分别与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清结确认书》,确认书分别载明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25日解除,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分六个月付清宁铁锋经济补偿金220000元(前五个月各35000元、最后一个月45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分六个月付清叶健250000元(前五个月各40000元、最后一个月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既然宁铁锋、叶健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与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权利义务清结确认书》,该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且在协议签订之后,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亦部分履行了双方书面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义务清结确认书》的签订系其公司某个高管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3民终14140、14141号 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