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云与马凤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卖房契约》的效力如何认定。经审查,涉案《卖房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订立于1993年。《卖房契约》签订后马凤琴亦将户口迁至该房屋,且原延庆县人民政府向马凤琴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据此,《卖房契约》应属有效。张淑云主张《卖房契约》无效并返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正确。关于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明确了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为债权请求权。一审法院认定确认无效之诉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判决裁判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京01民终2460号 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