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1009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惟公诉机关与辩护人认定被告人马某是从犯不当,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马某到案后供述其在微信上销售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虽后期翻供是受雇于他人,但对雇请其的老板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均不能明确,且证人梁某指认涉案的仓库是被告人马某所租赁,并有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马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家属已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马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111刑初1009号 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