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均强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阜阳市谢桥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对下列事实无异议:1、原告砍伐树木时,树木将高压线砸断,原告被带电的树木击伤;2、原告受伤后到颍上县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的事实及花费医疗费的数额。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受伤后造成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赔偿;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是否支持;3、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电路损坏造成被告的损失法院是否支持。关于原告受伤后造成的损失,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本院认为: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使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才免除赔偿责任。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受害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追求和希望损害后果发生为直接故意;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为间接故意。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原告没有追求自杀和自伤的直接故意,也没有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触电后果的发生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为损害的发生不是原告故意造成的,也不是不可抗力引起的,故原告对被告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是不可抗力或者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均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才能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不是免除经营者民事责任的条件。本案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从法律效力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果两部法律的规范内容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系新法.作为旧法的特别法规范中的规范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冲突,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虽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本院对被告辩称不承担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的观点也不予支持。因为原告砍伐树木前,未提前通知供电企业断电,在砍伐的树木碰断高压线后,自身也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原告本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分析,被告对原告因触电造成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负担40%的损失。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线路抢修及因停电造成的损失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触电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1月7日,被告工程开工时间在2015年3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被告开工和竣工时间均在原告砍伐树木碰断高压线路以前,故被告因线路维修产生的费用与原告砍伐树木砸断线路无关,且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书,仅仅是被告的预算,也未有施工单位的签字认可。被告反诉的电量损失,也仅仅是被告的情况说明,未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为:医疗费44785.93元,误工费13410元(74.5元/天×180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护理费12480元(144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交通费酌定1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30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80505.93元。因为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8303.56元,原告自行负担33202.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226民初3218号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