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与熊玉芬、胡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林海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其要求两被告赔偿的财产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被害人既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责令退赔方式追偿。因此,原告林海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14号 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