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和与贾君文、王家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08年7月21日,在贾君文长期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王家梅作为贾君文的妻子与同村村民刘顺和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屋买卖附属协议》,将位于×××房屋即贾君文与王家梅的夫妻共有房屋两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第××号)作价26800元卖给刘顺和,并将其山林、园田、茶园一并转让给刘顺和。在丈夫贾君文下落不明长达十年之久的情况下,王家梅对外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依据社会常理刘顺和有理由相信王家梅有权处理该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家梅将房屋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房屋等交付与刘顺和并使用,房款26800元亦付清。原告刘顺和与被告王家梅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意思表示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有效,且王家梅处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亦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虽然合同中未约定过户一事,但是协助刘顺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合同签订卖方即王家梅、贾君文的附随义务。庭审中刘顺和表示过户费用由自己负担。
综上所述,被告贾君文、王家梅应协助原告刘顺和办理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0525民初828号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