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工会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通知要求及时向被告缴纳房屋集资款和契税、办证费、维修基金、印花税、交易费等各种费用,被告在将上述集资房交由原告使用至今长达10年的时间里均未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原告,系违反协议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告迟延办证,国家税费政策变化导致办证费用增加的部分,系被告违约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故增加的部分税费应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的该项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办证费用应由原告全额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1011民初字第1024号 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