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朋与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被告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销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被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付预付款及利息,对定金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0万元,返还购房预付款7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7万元的利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吉0302民初602号 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