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昭阳区蒙泉路182号龙泉花园西苑75号商铺”向被告王家荣送达诉讼文书,但王家荣并不居住在该地址,故未能送达。2016年6月13日,本院告知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前重新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至今未提供,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及国务院《诉讼费交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云0602民初1234号 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