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霞与吴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易公交认字[2015]第153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被告吴树海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应对原告卢海霞的合理和法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树海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汽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吴树海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海霞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596元、护理费3798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1894元,不足部分,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卢海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司法医学检查费共计29764.90元,以上两项共计51658.90元。扣除被告吴树海已支付原告卢海霞医疗费24000元外,被告吴树海再赔偿原告卢海霞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58.90元。另被告吴树海主张为原告卢海霞支付门诊检查费648元,但不包含在原告卢海霞的诉讼请求中。驳回原告卢海霞其他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易民初字第1689号 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