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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民与周胜利、刘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周胜利欠原告陈艳民货款1154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胜利应予以偿还。因被告刘兰英与被告周胜利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于以上货款被告刘兰英应与被告周胜利共同偿还。被告要求分期分批偿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984民初4170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