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危旧房屋改造公司与甘肃万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供水、电、气、热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供用热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主体虽为兰州市危旧房屋改造公司供热站与被告,但由于兰州市危旧房屋改造公司供热站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该供热站签订《供用热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原告对供热站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予以承认,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缴费票据来看,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已知原告为兰州市危旧房屋改造公司供热站的设立及管理单位,故原告主体资格适格。《供用热合同》虽然存在瑕疵,但该合同包含了合同的全部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且原、被告双方均已按合同要求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已经生效;2、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缴纳供暖费的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被告所述万盛大厦供暖采用板换热方式,也就是说原告未直接向万盛大厦住户提供供暖服务,而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用热方是被告,合同中也无任何被告代收供暖费的意思表示,所以被告关于其代收供暖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为缴纳供暖费的合同义务主体。其次,从被告提供的多位证人证言以及万盛大厦的供暖设计要求来看,万盛大厦住户实际供暖并未达到兰州市政府要求的供暖标准,所以,本案衡量原、被告是否违约不应以住户家中是否达到供暖标准温度为依据,而应考虑原、被告谁应对住户家中供暖温度不达标承担责任。被告主张:由于万盛大厦是高层建筑,该大厦的供暖采用板换热方式,这种供暖方式要求供暖单位的出水温度在70℃以上,住户家中才能达到供暖标准要求的温度。从原告的出回水记录来看,原告的出水温度一般在50℃左右,回水温度在30℃度左右。由于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中并未对原告向万盛大厦供暖的出水温度作出约定,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及此后供暖过程中,被告曾将对供暖出水温度的特殊要求告知原告,所以,被告作为万盛大厦的管理者,在明知板换热对供暖出水温度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选择由无法提供被告供暖要求的原告提供供暖服务存在过错。但考虑被告在其所在的供暖片区内无法选择其他供暖服务提供机构,另外,原告作为专业的供暖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对被告管理的这种高层大厦的供暖要求进行了解,原告显然疏于了解,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已缴纳2014至2015年供暖季万盛大厦供暖费589999元,剩余134531元未缴纳的事实均表示认可,故被告需向原告缴纳供暖费62078.66元(724530.73元×90%-589999元),剩余供暖费由原告自行负担;3、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问题。被告拒绝缴纳剩余供暖费是由于原、被告因万盛大厦住户家中供暖不达标产生争议导致,并非故意拖欠供暖费,故本院对原告关于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供暖费62078.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102民初3781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