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吉纯与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消防管理(消防)
所属领域:公安行政管理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认定书》系被告对本案火灾事故中的起火时间、起火部位以及起火原因等事实进行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和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前述法律对火灾事故认定的性质以及异议的解决途径作了规定,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606行初149号 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