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胡希与索贵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共有纠纷
所属领域:共有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双方诉争两眼窑洞的所有权,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修建两眼砖窑时,原、被告共同参与了修建,因此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双方争议的另一个事实是在被告母亲去世后,是否进行过分家析产,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证据佐证,因此对于该事实的存在,不能认定。根据目前房屋现状,原告居住环境较差,安全性不高,被告作为与原告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的继子,应尽一定赡养义务,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把自己居住条件较好的砖窑腾出一间以供老人居住,这种孝道也体现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应该予以提倡。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支持原告尹胡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5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123民初161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