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38314条记录,展示前1000

鲁某某与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今后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本案,原、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婚生子艾某由被告抚养,但是在2014年10月本院作出(2014)沙民初字的671号民事判决书后至今,孩子长期随原告一直共同生活,而被告自始至终未联系过原告对小孩进行探视,培养父子之间的亲情,相对于母亲而言,孩子同原告已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同时,孩子现在随原告在银川市金凤区,其生活及学习相对较为稳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依据婚生子实际生活和教育以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均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应为被告探望艾某提供便利,保障被告顺利行使探视权,让父子有充分时间交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第11条、第16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宁0502民初1424号 2016-07-29

姚某甲与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父亲姚某乙和被告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已满两周岁,现跟随其父亲生活,由其父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仍应由其父亲继续抚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按照被告收入的20%-30%比例计算,因被告无固定收入,抚养费以按年给付为宜。被告辩称原告应当由被告抚养,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故其所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421民初1897号 2016-07-20

靳某1与靳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之母闫某与被告靳某2于2006年4月13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靳某1由母亲闫某直接抚养,被告靳某2每月负担孩子(原告)的抚养费350元至孩子(原告)独立生活时止。现原告要求被告靳某2靳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育费的请求,考虑到原告的年龄、身体情况’接受文化教育的阶段、日常生活的需要,结合被告靳某2的负担能力及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抚育费比例,本院确认对原告靳某1的抚育费应以被告靳某2每月3718.94元工资收入的30%确定较为合理,即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1115元,超出此数额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606民初272号 2016-04-20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被告在离婚时承诺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但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的正当,应予支持。因被告月收入仅为2700元,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其至18周岁的抚养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1181民初3195号 2016-11-09

李某甲与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于××××年××月××日生育的儿子李某乙与原告没有亲生关系,经司法鉴定机构采血样检验DNA,被告的儿子李某乙与原告不符合亲生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原告与李某乙的亲子关系,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儿子李某乙没有亲子关系。原告请求自离婚日即2009年6月22日起不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605民初4754号 2016-04-13

原告苗某甲诉被告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确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及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其生活、教育等各项费用必然随之增加,被告给付的每月6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其生活所需,应予增加。确定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604民初797号 2016-07-22

童某甲与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童某乙与龙某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就童某甲的抚养费达成了协议,即龙某在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协议没有被撤销或变更之前,本院认可其效力。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庭审中,童某乙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多次前后矛盾,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使法院确信童某乙所诉其收入低下、经济困难、入不敷出等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童某甲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故对童某甲要求龙某从2016年6月起按每月2000元支付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5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05民初11399号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