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保成与陆仲梅、盛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领域:民间借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施保成与死者盛子冬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死者盛子冬借款后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虽原告起诉时,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贷款期限未至,但2014年4月1日后的利息死者盛子冬已经未按期支付,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和利息。双方对于借款利率及滞纳金的支付约定过高,本院酌情降至按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被告陆仲梅与死者盛子冬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陆仲梅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盛子冬已死亡,被告陆仲梅作为盛子冬之妻,被告盛海江作为盛子冬之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4)台温商初字第1831号 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