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杨某、王某甲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八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承包的位于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地名“二十亩地南”5亩土地。原告对本案诉争位于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地名“二十亩地南”5亩土地依法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与发包方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民委员会达成土地流转口头协议,用途为种植蔬菜大棚,双方是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民委员会将流转原告的土地承包给八被告目的是为了种植大棚,双方也是附终止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现八被告都不再种植蔬菜大棚改种其他农作物,可见原告与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土地流转关系和孝义市大孝堡乡东张庄村民委员会与八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终止,八被告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应将承包的土地归还给土地原告承包人即原告。八被告认为其向村委承包的,应将土地交给村委,其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1181民初1426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