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订立该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其要求重新平均分配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显失公平不属于判断离婚协议能否撤销、变更的依据。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502民初第1904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