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新五金塑胶(惠州)有限公司诉博罗县柏塘镇柏盛水泥预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依约将厂地交还给原告,现仍占用原告的相关土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占用原告的土地,实际上已给原告因不能使用该土地而造成损失,该损失被告依法应给予赔偿。对于原告因被告占用其土地所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年至第六年的租金在现租金的基础上调高10%”方式进行计算,即赔偿金应以每月13750元(12500元×110%)计付。由于原告收取的押金仍未退回给被告,为减少累诉,相应的赔偿款应先从原告收取的押金中扣抵为宜。
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违约占用其厂地,并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被告搬离该厂地,将相关土地交还给其使用,并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博罗县柏塘镇柏盛水泥预制品厂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原告提出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322民初2894号 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