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应培、王国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王某、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杜某、王某、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杜某、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281刑初1542号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