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年翔与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管辖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中法(2015)4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件交叉、集中管辖的决定》规定:一、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辖区行政审判案件;二、新市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辖区行政审判案件。由于本案被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北站路9号,属于新市区辖区内,因此,应由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依照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中法(2015)4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案件交叉、集中管辖的决定》第一、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新0104行赔4号 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