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法定代表人:郭安成,职务:经理。
被告:李艳梅,女,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诉讼记录
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