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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天成物业与李艳梅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18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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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法定代表人:郭安成,职务:经理。 被告:李艳梅,女,成年,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诉讼记录

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阿荣旗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金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沂睿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