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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艳芹、王刚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6-08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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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恭运, 委托代理人崔晓燕。 被申请人彭艳芹。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泉。 被申请人高密市恒源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秀香。

诉讼记录

申请人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彭艳芹向其借款5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艳芹、王刚、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恒源气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彭艳芹、王刚、高密市华友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恒源气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台君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继军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