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金来,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增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王金来因诉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唐山市丰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拆除通知单》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行终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
王金来申请再审主要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拆除通知单》,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作出《拆除通知单》行为包含“责令限期拆除”和通知送达两个行为,其中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起诉撤销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违法建筑强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说理不符合基本逻辑,适用法律错误,裁判不公之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来诉请要求撤销《拆除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妥。
综上,申请人王金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常站巍
审判员梁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