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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与于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20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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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 法定代表人那吉贵,该水利站站长。 被告于良,男,1961年08月0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诉被告于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延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成文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