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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与龙口市人民政府、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5-28

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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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殿福,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霞,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世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魁,龙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延成,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伟光,龙口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涛,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 第三人龙口市信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世红,负责人。

诉讼记录

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简称第一被告)经核准,由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简称第二被告)于2004年2月25日颁发给第三人龙口市信华机械有限公司的龙国用(2004)第00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30日向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殿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利魁、王延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出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思凯 人民陪审员孙琳琳 人民陪审员周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初晓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王延成

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