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殿福,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霞,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世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魁,龙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延成,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伟光,龙口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涛,龙口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
第三人龙口市信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世红,负责人。
诉讼记录
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简称第一被告)经核准,由被告龙口市国土资源局(简称第二被告)于2004年2月25日颁发给第三人龙口市信华机械有限公司的龙国用(2004)第00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30日向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殿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利魁、王延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出庭,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口市北马镇埠下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思凯
人民陪审员孙琳琳
人民陪审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