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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凤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12-19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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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秀凤,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荣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啸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陈琦,江苏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金飞,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杨时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云,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朱秀凤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不履行渔业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初5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秀凤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秀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秀凤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功 审判员臧静 审判员刘尚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子悦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陈金飞

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