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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斯露,张洁莲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土地租赁 合同 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 过错责任 土地使用权 承包合同 土地使用 返还 投资 鉴定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8-26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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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斯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洁莲。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林立、梁金锋,均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村。 负责人:卢铭球。 委托代理人:刘子凡,广东君厚(萝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志雄,广东君厚(萝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诉讼记录

再审申请人董斯露、张洁莲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平南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实

董斯露、张洁莲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未能纠正一审判决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及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错误,导致二审判决与事实相悖。2、董斯露、张洁莲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资产评估报告,足以证明其为涉案建筑物的投建人以及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3、平南经联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河道行洪区域的滩涂擅自租赁给董斯露、张洁莲,不仅涉嫌侵害了国家的利益,且在造成合同无效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另平南经联社处于强势地位,依法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平南经联社赔偿董斯露、张洁莲经济损失9747093.62元。 平南经联社提交意见称:董斯露、张洁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由于涉案的合同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系双方就合同无效而引起的相关诉讼。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认定问题。本案中,据生效判决的认定,双方当事人2010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因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无效。由于在涉案合同第十七条已经明确约定的租赁物土地性质为滩涂地,即说明双方均应知道涉案土地的性质,况且,张洁莲方自1999年3月26日起就已租用该涉案土地,故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洁莲方对租赁物土地性质有充分了解并无不当,而张洁莲方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加建和改建,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第五条约定与平南经联社商定和报批准后进行施工,故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相当亦无不当。 二、关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问题。该问题的焦点在于董斯露、张洁莲在涉案土地上有关加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问题。首先,根据涉案合同所附图纸,涉案土地并非空地,合同上也注明涉案土地上原有游乐场,且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及拍摄的照片也可以看出多数建筑物不是新建;其次,根据1999年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期满张洁莲应将“承包的生产资料返还给甲方……建筑物以未损坏主体结构和正常使用为准……”、补充条款第2条约定“游乐场内所有设施、建筑物未经甲方同意不准随变(包括绿化)”,可以说明在签订1999年合同时涉案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再者,根据补充条款第6条还约定“承包期结束后,乙方所投资所建筑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说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涉案土地上存有的建筑物均已归平南经联社所有。而对于涉案合同签订后的加建和改建的问题,董斯露、张洁莲诉前委托广东丰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五斗桥平南游乐场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评估并出具《工程造价报告书》因无法区分加建和改建的建筑及价值、评估参考价无法反映建造时的价格,且该评估是董斯露、张洁莲单方委托,未得到平南经联社的认可,所依据的资料亦未经过质证和认证。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董斯露、张洁莲损失的依据正确。一审法院经向董斯露、张洁莲释明,董斯露、张洁莲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在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董斯露、张洁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妥,而董斯露在二审期间提出对“南海区桂城五斗桥平南游乐场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因董斯露、张洁莲在一审时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鉴定,且未能举证证明加建或改建的具体范围,故二审法院不予准许亦无不妥。 综上,董斯露、张洁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董斯露、张洁莲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修凯 代理审判员陈康秀 代理审判员王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黎云香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胡林立

均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梁金锋

均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