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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与北京世博万利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字]: 承诺 民间借贷 给付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5-06-29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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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敬海,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志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学清,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

诉讼记录

原告杨敬海与被告韩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伊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凛、人民陪审员杨静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敬海的委托代理人黄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学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杨敬海起诉称2013年3月30日,韩学清因购房需要,自杨敬海处借款30万元,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后韩学清还款132000元,剩余168000元至今未予偿还。现杨敬海诉至法院,要求韩学清偿还借款16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韩学清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韩学清向杨敬海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本人因买房从杨敬海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一年之内还清。2013年4月7日,杨敬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韩学清30万元。 诉讼中,杨敬海主张韩学清陆续还款132000元,剩余168000元至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学清向杨敬海借款,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杨敬海已依约给付了借款,韩学清应依承诺的时间履行还款责任。韩学清现仅偿还部分借款,未依约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杨敬海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并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韩学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已经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韩学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敬海借款十六万八千元并给付利息(以十六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三百元及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六十元,由被告韩学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伊雯代理审判员王凛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菲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