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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张芳金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职务技术成果 合同 合同履行地 管辖 分公司 劳动合同 驳回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10-10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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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路39号。 法定代表人:HARISHSOO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金,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原审被告: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路39号。 负责人:哈里什·苏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芳金、原审被告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7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如仍由原审法院审理,(2016)粤1971民初936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会过多影响本案的独立审理。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应有的诉权将得不到充足的保障。因此申请法院将本案移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处理。 张芳金答辩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芳金在2013年1月8日与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涉职务科技成果是张芳金在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工作期间完成,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及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在地均为东莞市南城区,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月8日,张芳金与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该案涉职务技术成果是张芳金在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工作期间,由汤姆森广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组织开展完成的。由于两原审被告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路39号,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南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海晖 审判员李远伦 代理审判员李达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淑芬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朱勇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