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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余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管辖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7-25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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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德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1150号二楼283室。 法定代表人:臧培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科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余华,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余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告朱余华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因此,应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德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治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晨

相关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