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德荣,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盘县。
诉讼记录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德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0年4月2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5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凯里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荣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李德荣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晓羽
审判员张春森
审判员杨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