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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2-19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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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德荣,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盘县。

诉讼记录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德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0年4月2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3月12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5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凯里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荣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李德荣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晓羽 审判员张春森 审判员杨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龚令元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