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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胜君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0-18

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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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胜君。 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528号。 负责人吕国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胜君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胜君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江阴大润发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宋胜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宋胜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宋胜君已预交),由原告宋胜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尧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筱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