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原告北镇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字]: 撤回起诉 处分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5-18

2016-04-25

9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 法定代表人范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杜鹏,男,1977年11月11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北镇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镇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健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