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文华,男,1967年12月0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韦桂菊,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华、韦桂菊与被告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华、韦桂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贵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邓文华、韦桂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