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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华、韦桂菊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6-03

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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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文华,男,1967年12月0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韦桂菊,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7929-0。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华、韦桂菊与被告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华、韦桂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贵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邓文华、韦桂菊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何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昱曦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