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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保民、郭建苓等与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9-04-22

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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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保民,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父。 原告:郭建苓,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系蒋亚洲之母。 原告:王双,女,1991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妻。 原告:蒋睿安,男,2016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子。 原告:蒋瑞婉,女,2014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女。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珠,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淑芹,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英霞,女,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该医院消化二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路,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系该医院胃肠外科主治医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福忠,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该医院法律顾问。

诉讼记录

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蒋睿安、蒋瑞婉与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蒋睿安、蒋瑞婉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蒋睿安、蒋瑞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师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帅

办案律师

我要认领

崔志宏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我要认领

张玉珠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