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保民,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父。
原告:郭建苓,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阳县,系蒋亚洲之母。
原告:王双,女,1991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妻。
原告:蒋睿安,男,2016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子。
原告:蒋瑞婉,女,2014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系蒋亚洲之女。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珠,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淑芹,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英霞,女,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该医院消化二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路,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系该医院胃肠外科主治医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福忠,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该医院法律顾问。
诉讼记录
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蒋睿安、蒋瑞婉与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蒋睿安、蒋瑞婉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蒋睿安、蒋瑞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保民、郭建苓、王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