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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凤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关键字]: 程序合法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11-09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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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小凤,女,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乐平市。2012年11月6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日因多次传讯不到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诉讼记录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小凤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17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小凤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小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小凤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小凤撤回上诉。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17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晓鸣 审判员周轶 审判员赵荔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项蓓蕾

相关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