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德宝等112人。
共同诉讼代表人:李德宝,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农商银行宝坻支行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宝坻区。
共同诉讼代表人:高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保安,住天津市宝坻区。
共同诉讼代表人:蒋志明,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以上三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强道1号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李德宝等112人与被告天津瑞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赛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德宝等112名原告的共同诉讼代表人李德宝、高奎、蒋志明及三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被告瑞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李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德宝等112名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要求被告修理、更换、重做;2.确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消防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消防隐患,要求被告立即进行修理、更换、重做,排除对原告及小区其他居民带来的生命、财产威胁,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原告及小区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确认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无效;4.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外墙使用岩棉加高级弹性涂料,更换掉现在违约所使用的挤塑板材料;5.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规划设计和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配置地下、地上停车位;6.要求被告按照规划设计及《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绿地的要求配置绿地,绿地率为40%;7.要求被告排除消防隐患,窗槛墙高度增到1.2米,增加6号楼南侧与围墙外建筑防火间距;8.原告保持(留)对被告的上述修理、更换、重做过程中对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赔偿权利;9.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至今在天津市××区开发建设了瑞景花园商品房,并先后销售给各原告,同时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入住后发现商品房质量及规范建设严重不合格,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等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一、商品房交付违法无效。依据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被告在验收不合格且未取得准交证的情况下进行了交付,违反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其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其又违反了规章。天津市宝坻消防支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明确告知被告“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其又抗拒执行政府行政告知规定。综合以上几点,被告交付商品房的行为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二、商品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小区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划设计建设地库停车场及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配置停车位,造成业主车辆滞留在小区狭窄的公共道路上,使道路堵塞,形成极大安全隐患和风险。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难以进入救援,将造成不可估计的人身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外墙使用岩棉加高级弹性涂料,而被告违反约定却使用的是挤塑板。岩棉是A级防火材料,挤塑板是B级防火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挤塑板相比岩棉会加速火势的蔓延,减少救援时间。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外墙使用岩棉加高级弹性涂料,对违约使用的挤塑板进行更换。上下楼之间的窗槛墙高度不足1.2米,是一种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如果楼下一旦发生火灾,火舌会迅速窜至楼上,将造成不可估计的人身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要求被告立即按照防火规范建设要求进行重做。以上经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天津市××区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证实。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
瑞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理由为:
一、原告部分诉请无诉权。主要体现在原告第4.5.6.7项诉请中,被告认为瑞景花园小区目前所有业主均已经取得了房产证,业主对相关的房屋已拥有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规划中的道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小区中的建筑物、外墙、绿地、车位以及消防附属设施均属于业主共同所有,而原告这四项请求中涉及的这些部位并非是本案所有原告共同所有,因此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不存在请求权基础,无权对上述四部位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请不明确。主要体现在第1.2.3.8项诉请,该四项诉请不明确,不具体。第1项诉请和第2项诉请前半句重复,第2项诉请和第7项诉请前半句矛盾。第2项诉请后半句不是诉讼请求,而且涉及到其他居民的权利义务问题。第3项诉请与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矛盾,第1项、第2项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应建立在交付基础上,同时原告主张交付无效,相互矛盾。第8项诉请不属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也不是围绕具体诉讼请求而进行陈述的,而是拣选了相关规定和与案件无关的事实;
三、本案需要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针对业主共有部分,被告认为应通过必要共同诉讼来解决,需要通知瑞景花园全体业主参与诉讼。
四、本案涉案的商品房已经及时交付,不存在交付无效的问题。原、被告不仅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了补充合同及相关的合同附件,对交易双方的商品房基本情况、价款、交付日期、商品房质量等均作出了具体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及时交付了房屋,目前业主均已办理了房产证,而且通过原告诉状也能够反映出原告已自认入住的事实,同时在房屋交接之前通过向业主发放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保证书相关入住材料时也进行了变更,被告在交付房屋之时原告知道相关规定和相关问题,原告完全有理由拒绝接受交付或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甚至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原告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了收房,且已通过相关的行为变更了合同的内容,并认可了合同内容,因此被告不存在交付无效的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李德宝等人自2012年至2015年间分别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坐落位置、价款、交付日期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向诸原告交付了涉诉房屋,且原告称涉诉房屋现均已办理了产权证。天津市××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对涉案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消防不合格,分别于2014年5月9日、2015年1月12日两次向被告下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对本案涉及的六栋居民楼均确定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主要问题为:1号、3号楼建筑屋顶相连通部分设置女儿墙,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的规定;6号楼南侧与围墙外建筑防火间距不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的规定;1、2、3、4、5、6号楼部分窗槛墙高度不足1.2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2条的规定;防火门填充不严,存在缝隙,无标识;防火门检测报告与现场情况不符等。被告瑞赛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016年6月17日,因被告在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情况下将瑞景花园小区(位于宝坻区××大街东侧、××路北侧)1#、2#、3#、4#、5#、6#共6栋楼擅自交付使用,被天津市××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处以十万元罚款。2016年10月25日,天津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天津瑞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瑞景花园小区项目1#、2#、3#、4#、5#、6#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也没有在宝坻区建委支队(指天津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办理《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原告提供的2012年9月27日,项目总标号为2011宝坻0932、编号为2012宝坻建证申字0135、许可证编号为2012宝坻建证0127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项目名称为瑞景花园1#-3#、4#、5#、6#,建设单位为天津瑞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规划绿地率为36.03%,绿地面积为7017平方米;规划机动车位为地上59、地下240,非机动车位为地上536。被告提交的2014年2月14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标号为2011宝坻0932、编号为2012宝坻建证0127,申请编号为2012宝坻建证申字0135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瑞景花园小区1#-3#、5#楼绿地率为31.6%,绿地面积4505平方米;规划机动车位地上46,非机动车位地上536。项目总标号为2011宝坻0932、编号为2014宝坻建证0020,申请编号为2014宝坻建证申字002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瑞景花园小区4#、6#楼绿地率为36.9%,绿地面积为1736平方米。
另查,1.原告梁海深提供了其与殷立新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殷立新将瑞景花园小区2-1-202房屋出卖给本案原告梁海深;2.原告刘伟提供了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3-1-402房屋房地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刘伟,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6日;3.原告李卫红提供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4-2-301房屋房地产证,登记权利人为李卫红,登记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4.雷建荣、曹锡芝于2012年12月27日共同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2-2-202号房屋。5.郑素文、张百旺于2012年12月19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二人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5-2-401房屋。后其二人于2016年12月30日与案外人于芳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于芳,于芳于2017年4月17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6.陈玉林、牛秀伟于2014年8月23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二人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6-2-201房屋;7.张艳颖、胡利权于2015年1月9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二人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6-2-1303房屋,原告张艳颖提供的结婚证载明,其与胡利权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日期为2005年11月25日。8.王卫军、贾桂莲于2014年6月9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二人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6-1-203房屋,原告王卫军提供的结婚证载明,其与贾桂莲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日期为2003年12月15日;9.杨秀伶、高奎于2015年9月23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二人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6-2-1502房屋,高奎提供了其与杨秀伶的结婚证明,证实其与杨秀伶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10.杨文阁于2012年12月24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5-1-1001房屋,杨文阁提供的结婚证载明,其与蒋志明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11.刘庆武、张春会于2012年12月19日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二人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宝坻区瑞景花园小区2-1-402房屋,原告刘庆武提供的结婚证载明,其与张春会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日期为1974年10月25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下面本院就原、被告诉辩理由及争议焦点逐一进行评析: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天津市××区公安消防支队分别于2014年5月9日、2015年1月12日下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认定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消防验收不合格。2016年天津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出具的证明也明确认定本案涉诉六栋居民楼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亦未办理《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上述单位均为相关工程验收的主管行政机关,其对工程是否验收以及验收是否合格系其对建设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关系调整,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可依据行政法提起复议或诉讼。原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院对上述行政管理行为再次进行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交付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确认涉诉商品房交付无效,就此本院认为,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事实行为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因此两者最核心的差别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商品房的行为,系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事实行为,而这种履行行为一经做出,无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都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履行行为的规范内容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非是否有效,因此原告关于商品房交付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可以成为其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但不能将交付行为无效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符合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交付条件而交付,属于瑕疵履行,则有权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应另行解决。
(三)原告第4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外墙使用岩棉加高级弹性涂料,更换掉现在使用的挤塑板材料。原告提供的部分合同附件对外墙材料使用岩棉加高级弹性涂料确有约定,但该约定过于概括,标准亦不明确。庭审中本院就该项诉讼请求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亦未明确相关标准。另外岩棉和挤塑板在防火、保温等性能上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存在多大的差异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
(四)原告第5项诉讼请求:要求配置地上、地下停车位。原告依据合同及规划许可证提起诉讼,但双方合同对小区停车位的配置及个数并未进行明确约定。而规划许可系规划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为本案被告,上述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律调整。与原告第1、2项诉讼请求同理,本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五)原告的第6项诉讼请求:要求小区绿地配置率达到40%。首先,依据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主张小区绿地率不足,应首应就小区现有绿地率低于40%这一基础法律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其次,《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中环线以内住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而天津市××区处于外环线以外,上述划定区域并不包括本地区。第三,与原告第1、2、5项诉讼请求同理,本案涉诉住宅小区绿地配置率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综合以上几点,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原告第7项诉讼请求:要求增加窗槛墙高度至1.2米,增加6号楼南侧与围墙外建筑防火间距。宝坻区公安消防支队分别于2014年5月9日、2015年1月12日两次向被告下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指出被告开发销售的房屋存在窗槛墙高度不足1.2米,6号楼南侧与围墙外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被告作为商品房开发、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或补救。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然与前第1、2、5、6项诉讼请求同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第8项诉请系其对诉权的保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二、关于主体问题。
(一)蒋志明的主体问题。本案原告杨文阁于2012年12月24日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而其提供的结婚证显示与本案诉讼代表人蒋志明结婚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故该房屋系杨文阁婚前购买,蒋志明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此也不具备诉讼代表人资格。(二)梁海深、刘伟、李卫红主体问题。上述主体均提供了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能够证实其享有涉诉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主体适格。(三)雷建荣、陈玉林、张艳颖、王卫军、高奎、刘庆武主体问题。上述主体或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或为自然人之间共同购买房屋,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四)关于郑素文的主体问题。郑素文在本案诉讼期间将涉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于芳,因此其丧失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综合以上几点,本院确定本案原告主体为:1号楼:白艳国、张玉文、袁洋、王永乐、孙玉亮、杨继华、席红梅、杜春寒、杨红超、潘宏磊、刘金萍、王宁、邳晓娜、刘国庆、金凤萍、邓福军,共16人;2号楼:王建新、刘洪涛、吴万仓、单加利、梁海深、米玉玲、田玉宽、雷建荣、刘志磊、高建伟、武林、刘庆武、顾建环、张辉,共14人;3号楼:王瑞芳、陈宗浩、孙凯、白军远、王志旺、李承涛、张凯旋、高祥、王健、刘伟、李百春、潘广旭、李德宝、景波、刘增帅、陈大为,共16人;4号楼:孟宪香、程裕淇、王桂珍、刘利国、袁洪亮、赵明、白金、李卫红、高庆芸、刘迎辉、刘亚楠、袁学勤、刘汉祥、杨劲松、王玉文、马焱,共16人;5号楼:王海涛、杨文阁、冯子明、支美芳、刘振江、王振林、白洁、付长彬、刘有星、温昕娟、于春凤、刘井旺、田俊静、高玉芳、薛金兰、刘成娟、刘俊清、周会莲、王云涛、邵会山,共20人;6号楼:杜贺、张亚继、陈玉林、陈蒙津、刘秀辉、苗磬、李立江、唐月凯、张明、郑凤凤、夏振、王梓乔、刘连忠、张艳颖、赵彦虎、高奎、石琦、闫学娜、闫学艳、付洪林、马宝占、熊宝峰、赵显贺、郭少华、戴永、谷立勇、夏明哲、王卫军,共28人。以上共计110人,因此本案原告主体应确定为李德宝等110人(后附名单)。
三、关于共同诉讼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提起诉讼,主张交付无效系对商品房瑕疵提起的诉讼,为同种类之诉,系普通共同之诉。至于原告对小区停车位、绿地配置率、6号楼消防间距等问题提起的诉讼,因其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亦未予支持,基于诉讼效率考虑,本院认为不宜追加小区其他业主为共同原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德宝等110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德宝等110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国庆
审判员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丁建华
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附李德宝等110名原告名单:
白艳国,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201。
张玉文,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102。
袁洋,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202。
王永乐,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402。
孙玉亮,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201。
杨继华,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302。
席红梅,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702。
杜春寒,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1002。
杨红超,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102。
潘宏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1102。
刘金萍,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602。
王宁,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701。
邳晓娜,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101。
刘国庆,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2-1102。
金凤萍,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602。
邓福军,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1-1-802。
王建新,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1-701。
刘洪涛,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2-403。
吴万仓,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1-501。
单加利,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2-901。
梁海深,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1-202。
米玉玲,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1-801。
田玉宽,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1-1002。
雷建荣,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2-202。
刘志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1-301。
高建伟,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2-201。
武林,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2-803。
刘庆武,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1-402。
顾建环,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2-801。
张辉,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2-2-203。
王瑞芳,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1-202。
陈宗浩,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102。
孙凯,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101。
白军远,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301。
王志旺,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1001。
李承涛,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202。
张凯旋,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1-1001。
高祥,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1102。
王健,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602。
刘伟,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1-402。
李百春,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401。
潘广旭,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1-102。
李德宝,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201。
景波,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1-802。
刘增帅,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2-1002。
陈大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3-1-301。
孟宪香,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503。
程裕淇,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203。
王桂珍,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802。
刘利国,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1-1001。
袁洪亮,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1-301。
赵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1003。
白金,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403。
李卫红,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203。
高庆芸,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601。
刘迎辉,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1-703。
刘亚楠,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1-1102。
袁学勤,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801。
刘汉祥,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701。
杨劲松,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1103。
王玉文,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1-202。
马焱,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4-2-303。
王海涛,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1601。
杨文阁,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1001。
冯子明,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102。
支美芳,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401。
刘振江,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402。
王振林,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702。
白洁,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1701。
付长彬,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1301。
刘有星,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802。
温昕娟,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1002。
于春凤,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1402。
刘井旺,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202。
田俊静,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901。
高玉芳,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602。
薛金兰,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1502。
刘成娟,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601。
刘俊清,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1302。
周会莲,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1-402。
王云涛,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1102。
邵会山,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5-2-1001。
杜贺,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601。
张亚继,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301。
陈玉林,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201。
陈蒙津,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401。
刘秀辉,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802。
苗磬,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1703。
李立江,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103。
唐月凯,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1401。
张明,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801。
郑凤凤,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902。
夏振,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103。
王梓乔,男,1994年2月3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303。
刘连忠,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1501。
张艳颖,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1303。
赵彦虎,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603。
高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1502。
石琦,女,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402。
闫学娜,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502。
闫学艳,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502。
付洪林,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201。
马宝占,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203。
熊宝峰,男,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302。
赵显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2-601。
郭少华,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01。
戴永,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1003。
谷立勇,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802。
夏明哲,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201。
王卫军,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瑞景花园小区6-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