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平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柯岩,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福军
被告董海燕
被告李小华
被告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岳福军。
诉讼记录
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柯岩、王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岳福军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董海燕是该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15%。同日,被告李小华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以上借款由李小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也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以上借款由李小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四期还款均依约履行,从2015年10月5日起被告违约。2015年12月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15年12月10日,借款人岳福军、董海燕归还本金55351.73元。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648.27元、到2015年12月10日止利息7406.65及罚息3406.25元,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并支付本金到244648.27元从2015年12月10日起到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为15%×1.5的利息及罚息。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岳福军、董海燕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7日,被告岳福军、董海燕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将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叁拾万元(同日300000元拨付至岳福军帐户),贷款期限2015年4月27日到2016年4月27日,贷款利率15%,还款方式则由被告岳福军、李小华与原告另行签订了长治银行微贷还款计划。在履行合同过程中,2015年6月4日到2015年9月4日前四期正常偿还本息至贷款本金余额为244648.27元。2015年10月4日至2016年4月27日应分八期偿还本息,但被告岳福军未能依约履行,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10日宣布解除合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并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及确认函(关于送达双方曾约定: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记载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是否最终为借款人收悉,一经发出即应视为已送达并为借款人知悉)。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承诺并保证: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本案中原告与受委托人约定律师费10000元。
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能履行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时,借款人还应对其违约行为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
被告李小华、被告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同日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到主合同债务履行届满后两年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长治银行微贷还款计划、解除合同确认函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辩解和申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自2015年10月4日起,被告没有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后,利率实际增加至22.5%,几接近民间借贷利率24%的保护上限。律师费10000元符合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有关规定,原告在主张了罚息的情况下再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理由欠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岳福军、董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4648.27元、承担244648.27元本金从自2015年10月4日起到清偿完毕之日止年利率22.5%的贷款利息、并支付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被告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5732元,由被告岳福军、董海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冀永虎
人民陪审员孙蕾
人民陪审员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