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罗广涛与聊城市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7-08-22

2017-06-15

10

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广涛,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钢管城内。 法定代表人:高万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华,北京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北京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涛与被告聊城市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广涛于2017年6月15日撤回了对被告聊城市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罗广涛撤回对被告聊城市鑫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广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宝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广芹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