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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梅与郭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

案例基本信息

2016-08-26

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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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梅,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成丰,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诉讼记录

原告王洪梅诉被告郭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梅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王洪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4965元,由原告王洪梅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振亚 代理审判员莫兰兰 代理审判员曾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红菊

相关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