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梅,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成丰,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诉讼记录
原告王洪梅诉被告郭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梅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王洪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4965元,由原告王洪梅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振亚
代理审判员莫兰兰
代理审判员曾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