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诉讼记录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魏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申请人刘某某称其丈夫魏某某于XXXX年XX月离家出走,期间申请人四处寻找,并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派出所报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特申请宣告魏某某死亡。
经查,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第四橡胶厂工人,户籍地沈阳市,于XXXX年XX月XX日离家出走,期间被申请人家属报案到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兴华派出所,并四处寻找,至今没有音讯,特申请宣告魏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2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魏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魏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某某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经六年多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等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魏某某的配偶,现申请宣告魏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相关法律条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