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建成,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李沧交警大队协警员,住青岛市李沧区三零八国道1022号4号楼1单元703户,身份证号码230832195502041719。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小庄,组织机构代码72400357-3。
负责人王吉和,职务主任。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郭建成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36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57144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
相关法律条文
申请执行人郭建成,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李沧交警大队协警员,住青岛市李沧区三零八国道1022号4号楼1单元703户,身份证号码230832195502041719。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小庄,组织机构代码72400357-3。
负责人王吉和,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郭建成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36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案款人民币57144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