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石门塘岭采石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塘岭采石场),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清湾仔村。
负责人:陈全彬,场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彪,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一审被告: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留隍镇东留口铺新堤9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郑伟健,董事长。
一审被告:任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诉讼记录
申诉人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石门塘岭采石场因与被申诉人李彪及一审被告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任军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9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4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指令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