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田中林,男,1950年5月3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诉讼记录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辽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中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为田中林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1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中林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中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对罪犯田中林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作范
审判员迟守平
审判员李大卓